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張茂燈
張茂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5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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