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權人 林美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郁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106年5月2日存證信函與本件有何關聯?(收件人李冠
緯非本件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林郁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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