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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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原告 粘水滄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陳煜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煜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9月9日以「縫邊機傳動鉤線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78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陳煜升於98年4月10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0月8日(98)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8206345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月3日經訴字第0990605574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煜升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煜升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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