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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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蔡河香 債務人 葉俊男
一、債務人蔡河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一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債權人若對債務人蔡河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俊男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