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慈 間請求侵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