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原告 何茂春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告 李蘇珠貝

訴訟代理人 李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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