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2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
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