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1,6
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