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六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2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8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