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六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2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8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