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江震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江震紘(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1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然因前開數罪合併定刑之結果,致原得易科罰金之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刑法第50條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則比較刑法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聲請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請求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撤銷原裁定,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謂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嗣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而有法律變更之情事。然刑法第2條第1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法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並非謂裁判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者,亦須依此規定決定準據法。是以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因此,法院所為裁判確定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刑法第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670號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前述各罪經本院於101年2月2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上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刑法第50條始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聲請人雖主張有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請求依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聲請易科罰金云云,惟依前開說明,刑法第2條第1項係於行為人於行為後至裁判確定前,若法律有變更時,始有適用餘地,在裁判確定後,基於法律安定性,對於尚在執行或者已執行完畢之人,均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觀諸刑法施行法或其他法律,亦無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之刑法第50條得溯及既往之規定。因此,法院所為裁判確定後,刑法第50條雖有前揭修正,仍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㈢又聲請人上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各罪,依其裁判
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44號之解釋意旨,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是本院自無就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部分,另行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以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聲請人為由,聲請就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部分准予易科罰金,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