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丙○○即反訴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
呂秀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424號案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