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春蘭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請一併補正:(1)登記日期81年10月14日空白字第022006號抵押設定登記案卷。(2)上開案卷抵押權利人羅春蘭與設定義務人李月娥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