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新竹市政府兼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千住 、 蘇聰賢 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刊登道歉啟事,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