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名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坤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育家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寶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名、李宗坤、莊育家、李國寶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0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名、李宗坤、莊育家、李國寶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