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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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泓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泓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