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義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