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20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201號

原告 蔡佳霖

被告 陳文浩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2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4,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4,6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所載之詐騙侵

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134,600元之損害等,已經原告

提出相關之匯款資料,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可以佐證,故應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就訴

訟費用負擔併為宣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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