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201號
原告 蔡佳霖
被告 陳文浩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2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4,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4,6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所載之詐騙侵
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134,600元之損害等,已經原告
提出相關之匯款資料,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可以佐證,故應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就訴
訟費用負擔併為宣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