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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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保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