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96號再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凱鈞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 周經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 周震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