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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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建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炳坤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9,92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