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641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榮銀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榮銀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通知限期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簽章,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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