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鎮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鎮華「二十九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二十二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鎮華年齡、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