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