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8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10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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