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30號聲請人 曹啟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雅莉 、 黃炫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之正確相對人(系爭聲請之4紙本票均僅洪雅莉為發票人,黃炫崑僅為背書人,依票據繳123條之規定,黃炫崑非得為本票裁定之相對人)。
三、相對人洪雅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