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5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甲○○於74年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相對人至90年1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83,325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0年1月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相對人甲○○於84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88年3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87,71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88年3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甲○○於85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6,648元,約
定自85年4月17日起至86年4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38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87年2月19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59,437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5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0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83325││││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87年2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38%計│││59437││││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88年3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87715││││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87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9437││││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