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549號抗告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於96年6月4日確定,業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7、8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7月9日、同年7月15日,於前揭竊盜罪判決確定之後,與前揭竊盜罪數罪併罰要件有間,不得與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原審將編號1之罪與編號2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似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95年12月26日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669號判決(下稱甲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96年6月4日確定;嗣再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就甲罪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卷附前開各該裁判、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附表編號7、8之罪既係於甲罪判決確定後所犯,揆之前揭說明,自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與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遽依檢察官之聲請,適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附表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刑,顯有裁判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減│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十五日│├───────┼────────┼────────┼────────┤│犯罪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2月13日之後│96年1月間某日││││2、3月間某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1407號│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實││2456號│號│號││審├───┼────────┼────────┼────────┤││判決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決││2456號│號│號││├───┼────────┼────────┼────────┤││確定日│96年12月25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440號│第3747號│第374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減│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犯罪日期│96年5月間某日│96年3月間某日│96年4月間某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6488號│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決││號│號│號││├───┼────────┼────────┼────────┤││確定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747號│第3747號│第3747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恐嚇│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15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實││號│號│││審├───┼────────┼────────┼────────┤││判決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決││號│號│││├───┼────────┼────────┼────────┤││確定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747號│第37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