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以珍選任辯護人蔡鈞傑律師
林詠善律師 陳秉怡 律師被告 賴淑德 選任辯護人 顏心韻 律師
林盛煌 律師被告 蕭文潭 選任辯護人 吳姿穎 律師
陳明宗 律師 姚妤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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