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6.6.9│96.5.21│96.5.21│96.5.21││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偵│臺中地檢96年偵│臺中地檢96年偵│臺中地檢96年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635號│字第13763號│字第13763號│字第137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易字第3331│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實││號│2013號│2013號│2013號││審├────┼───────┼───────┼───────┼───────┤││判決日期│96.7.16│96.12.11│96.12.11│96.12.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易字第3331│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判││號│2013號│2013號│2013號││決├────┼───────┼───────┼───────┼───────┤││判決確定│96.8.27│96.12.11│96.12.11│96.12.11│││日期│││││├─┴────┼───────┼───────┼───────┼───────┤│備註│││││└──────┴───────┴───────┴───────┴───────┘┌──────┬───────┬───────┬───────┬───────┐│編號│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6.5.21│││││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76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實││2013號│││││審├────┼───────┼───────┼───────┼───────┤││判決日期│96.12.1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易字第│││││判││2013號│││││決├────┼───────┼───────┼───────┼───────┤││判決確定│96.12.11││││││日期│││││├─┴────┼───────┼───────┼───────┼───────┤│備註│編號2-5定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