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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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奇能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奇能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奇能毀損他人財物,所為非是,併考量其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造成被害人損失之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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