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 陳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被告 金水紅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