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 陳妙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陳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有關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告主張被告陳銀賢騎乘機車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原告因而受傷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本件係屬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依上開修正法條規定,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玉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