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 于桂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宗正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六一六一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61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之原告,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係對聲請人有利,爰聲請交付第一審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