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均安宮法定代理人 吳國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芳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參仟參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53,00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於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見本院卷二第351頁)×36.1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1,913,3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