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7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舜超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姚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陳姚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