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94號聲請人 池豐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4年12月14日庭訊 池齊妹 長女 汪月圓 等與本案可能證人或關係人將蒞庭,預計仍難准旁聽,本案辯論已進入民事訴訟階段,無關個人隱私外洩之虞,亦無其他需秘密辯論必要,原告律師復以【假定代筆遺囑有效】【未經攻防之他案單方表述假定有效】【事實完全不同之他案判決文】引為證據攻擊,並於訴狀內辱罵被告池豐不孝脫延訴訟,如在開庭時,爭執證據之證明度或然度,辯論筆錄將不會記錄。認定事實錯誤非第三審上訴理由,是故,以上原因存在,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屬有理由,俾免不利答辯或誤會庭上意思,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函告各法院: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規範意旨,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查本院10
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家事事件,10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庭期為不公開審理,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與上開規定不符。且本件聲請人係於本院104年12月14日行言詞辯論前即預先於同年月
8日遞狀聲請交付6日後之法庭錄音光碟,足見聲請人於聲請時顯尚未知悉該次言詞辯論之錄音內容為何,則聲請人顯無從釋明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性。況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上開聲請理由,亦難認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性。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10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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