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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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劉姿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琮竣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相對人之真正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及具狀陳報相對人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