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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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周瑞榮
周坤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被告 周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萬2627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5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