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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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劉嘉猷 被告 劉家淼
劉秀珠 徐 劉秀茅 劉嘉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6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661㎡×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原告應有部分1/6=879,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