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98年3月7日17│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98年5│同前│98年8││一級毒│刑6月│時30分採尿前26│法院檢察署98│方法院98年│月31日││月27日││品││小時內某時│年度毒偵字第│度桃簡字第││││││││1271號│1332號││││├───┼───┼───────┼──────┼─────┼───┼──┼───┤│施用第│有期徒│98年6月18日2│臺灣板橋地方│本院98年度│98年10│同前│98年11││一級毒│刑7月│時30分採尿前26│法院檢察署98│訴字第3509│月30日││月30日││品││小時內某時│年度毒偵字第│號││││││││6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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