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廷堃 再審被告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元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劉又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振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振芳
法官張志全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