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2號原告 蔡文章 被告 范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薇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