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5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關係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詹妙琪 被繼承人 鍾駿翊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5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關係人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之債務人鍾駿翊業於民國102年02月02日死亡,且經鈞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558號受理其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在案,聲請人為維護權益,有明瞭本件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狀況之必要,爰依法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客戶基本資料、信用卡申請書、本院家事庭函稿等影本在卷為憑,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55
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進行公示催告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