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蘇慧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而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雖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聲請人如確有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聲請更生之情形,仍得依法檢齊各項文件再行聲請更生,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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