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魏文芳 債務人 廖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零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陸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柒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