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黎東成附表:
一、聲請人收受之總捐款329,501元,是否至98年12月16日即全部受領完畢?聲請人對98年12月後之還款來源如何規劃?(是否有家人資金挹注或確定能尋得與先前相當所得之工作?),若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能否提出有資力還款之保證人?如能,請提出該保證人之姓名、有資力還款證明及同意履行之同意書。
二、聲請人是否有受領車禍肇事之賠償金或和解金?是否有受領勞保給付金?是否有投保人身保險或意外險,如有,請提出上列賠償金(和解金)、勞保補助、人身或意外保險金之受領方式及受領數額。
三、聲請人持有重大傷病卡,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是否有申請殘障津貼?如有,請提出出受領數額。如無,請釋明未領取或未申請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