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5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設籍於宜蘭縣,而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本件車禍係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處理,刑事案件部分則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919號案件處理中,為利後續案件進行,爰聲請將本案移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有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而車禍發生地既在台北縣永和市,刑事案件部分亦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919號案件處理中,則本件自宜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處理,較有利後續案件之進行,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