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74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張勝忠 吳冠逸 被告 黃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5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1日1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鄉○○村○○00號前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運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並由 邱中良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修理系爭車輛費用等情,有被保險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毀壞車輛照片、估價單、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送肇事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原告請求明細:
一、鈑金:6,000元
二、烤漆:3,500元
三、零件:5,553元;折舊後:555元出廠日期:104年1月(卷20頁)肇事日期:110年8月11日使用年限:6年7月折舊後零件:555元(5,5531/10=555)
四、折舊後請求總金額:10,055元(6,000+3,500+555=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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