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邱雅萾 被告 何恭豪
吳學嘉
胡升銘
李和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5、7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3、4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