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所為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銘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在簡式審判進行中,於法院就被告之科刑範圍進行辯論時,被告明確表示不知所提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為贓款,其既已明確表示否認犯罪之意,則本件顯非得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